某员工月薪8000,含每月享受1000月房补,如果将1000月核算在应发工资中需要交个税,如果房东开具了公司抬头的发票,那么申报该员工个税时工资申报成7000,这样避个税合理吗?会不会有审计或是查账风险?是上市公司
梦梦
于2017-06-19 11:13 发布 809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6-19 11:14
您好!是这样。操作上是合理的。但是性质上确实违法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是这样。操作上是合理的。但是性质上确实违法
2017-06-19 11:14:00
你好,你可以让对方提供一个身份证来降低工资,或者找发票来抵工资
2017-02-08 09:08:42
操作是可行的,但是不建议这样操作,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涉税风险的。
2018-09-10 15:46:43
各地不一样,这个你看你税局口径,1,厦门
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更正)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缴申报工作,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补缴申报提交的资料规范如下:
一、补缴(更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超过六个月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仅接受扣缴单位补缴(更正)六个月以内(不含当前属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数据。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纸质报表或者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表格;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或者员工的上班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以上第1、2、3项为用工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须提供的资料;第4项资料须至少提供一项;无法同时提供第2、3、4项材料的,须提供第5项材料。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协助核实具体情况。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7日北京地税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
首都之窗 2017-03-31
来信内容:
北京地税领导,您好,我们本月补发了一些钱,是从去年九月开始补发的,请问一下扣税是跟本月工资一起扣除个人所得税还是分摊到对应的补发月份?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其他北京地税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82012366咨询。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2.31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2018-11-05 20:19:43
你好!你百度一下有的补助不用交个税,误餐费就是
2016-09-20 1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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