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0 14:57

企业(一般纳税)处理一台小汽车并开具了发票按简易办法减半计算计提增值税,但是在纳税申报时收入填在简易办法一栏,税金填在了销项税一栏与进项税相抵扣,在注销检查中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偷税,是否正确请给予帮助谢谢。--------------------------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0 15:11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附件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规定,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因此,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该部分的税额应填写在第21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稽查个案存在差异,请您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本解答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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