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0 18:21

概况:某社会团体2011年取得上级政府部门补助200万元,同时取得房租收入50万元。收入对应的支出均分别核算,本年度发生支出220万元(其中政府补助对应180万元,房租对应40万元),结余30万元。假如该社会团体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的相关规定。请问:1、该社团能否向相应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2、若申请通过,其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为-170万元(即:调减政府补助200万元,并允许税前扣除18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谢谢。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0 18:30

,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 ,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 ,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因此,贵公司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出免税资格申 。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以上收入为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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