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0 18:34

请问目前是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都能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20 1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认定管理办法可参阅《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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