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17-06-20 22:33
1、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退税主体仅要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理解为非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该文件颁布前研发的软件产品均未取得上述检测证明材料,但已按闽国税流〔2000〕43号文件规定取得了已审批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请问现在销售并办理这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时要提供上述检测证明材料吗?3、转让软件产品著作权征收的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4、同一种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名称不一致。《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结构为“公司名软件名”,如南方公司的软件产品就叫:“南方紫外线分析系统”;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结构为“软件名版本号”,如“紫外线分析系统V1.0”。填具《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开具发票时应以哪个名称为准?以后软件版本升级后,如“紫外线分析系统V2.0”要不要再次填报《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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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0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