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1 08:03

我是一白洒生产企业,白酒的销售价格由于受周边环境影响,在一个月内有可能不同,如企业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销售价格是按简单的平均,还是按加权平均,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的销售价格一样吗?.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1 08:12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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