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6-21 08:12

您好,我公司在辽宁沈阳,是一家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企业(非生产厂家),一般纳税人。并且我司也具有建筑安装资质。近期,我公司与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签定合同意项。但对方均要求我司提供建安发票。否则不与我们签定合同。但咨询过我企业所在地及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答复均是混合销售行为。地税不预开具建安发票。针对2011国税第23号文仅解决和明确了生产企业的记账及发票问题。对于整个空调行业来说,关于发票开具这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导致我们无法和房地产企业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均说增值税发票给他们后,他们还得再交一遍营业税。所以对方均不要增值税发票。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空调行业的这种现状制定相应的,适合企业的政策。.

青柠 解答

2017-06-21 08:20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所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另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客户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即空调经销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业务的,是针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本解答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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