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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21 10:27 发布 968次浏览
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17-06-21 10:31
我公司取得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取得的是为建设工业窑炉所购进的耐火材料的上海港至营口港的海运费,请问这种发票可以抵扣吗?假如可以抵扣的话,扣除率是多少?烦请回答,谢谢.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1 10:41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本解答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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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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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1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