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6-21 1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因此,如果您企业确为商业企业,需要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机关根据工商部门给您企业重新确认的经营范围,确认您企业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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