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一下:在建筑企业合同签订的预收款的时间到了即使企业没有收到预收的工程款但是纳税义务却产生了也是需要预交增值税的,对吗?
阳光
于2022-10-03 11:39 发布 1258次浏览
- 送心意
鲁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10-03 13:46
你好同学,不用交,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相关问题讨论
是的,按税法规定,如果是异地施工就的预交增值税
2024-05-21 11:51:03
你好同学,不用交,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022-10-03 13:46:34
你们增值税纳税的义务是你们提供了建筑服务的时候,建筑工程一般是按完工进度确定当月提供的劳务,按月的工程完成率确定纳税义务金额
2018-12-03 09:16:10
你好!一般情况是发生了纳税义务的。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此税收政策规定,当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预收账款的当天。
2019-05-15 10:42:56
你好,根据财税36号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建议贵公司在年底完工一并申报增值税
2019-08-09 1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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