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千元版发票有何规定?
jossonli
于2017-06-21 20:32 发布 2914次浏览
- 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1 20:40
您好!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3〕620号)第五条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规定:“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即方便纳税人又防止发票流失的原则,凡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使用发票,一是对经营地点固定,发票使用量较大,可申请领购使用百元版剪贴发票,税务机关严格实行"限量发售"验旧售新制度, "用一验一、验一换一",要求在每月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报验发票使用和开具金额情况,税务机关查验后,加盖查验戳记。二是对经营不正常,经营地点经常变动或零星使用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为保管开具,对上述两种情况开具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销售额时,按全额进行征税;其他情形的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因此,税务机关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或者发售百元版发票,或者代为保管开具发票。二、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月销售额为25000元,应缴纳税款750(25000*3%)元;如果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