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1 20:40

您好!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3〕620号)第五条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规定:“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即方便纳税人又防止发票流失的原则,凡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使用发票,一是对经营地点固定,发票使用量较大,可申请领购使用百元版剪贴发票,税务机关严格实行"限量发售"验旧售新制度, "用一验一、验一换一",要求在每月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报验发票使用和开具金额情况,税务机关查验后,加盖查验戳记。二是对经营不正常,经营地点经常变动或零星使用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为保管开具,对上述两种情况开具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销售额时,按全额进行征税;其他情形的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因此,税务机关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或者发售百元版发票,或者代为保管开具发票。二、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月销售额为25000元,应缴纳税款750(25000*3%)元;如果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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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人不能审核 所以这两个不能是一个人的
2019-10-06 11:15:52
这是税务局对纳税人进行的税务行政处罚
2015-11-26 18:58:31
你好,这个其实很多就是90天就没办法开了,没有相关规定,只是行业惯例
2021-12-11 10:34:23
只要业务真实发生,公司可以向个人开具发票。
2020-07-23 20:15:58
您好,是的,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45904/content.html
2017-09-27 13: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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