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2 1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对外投资而发生利息费用不作为资本性支出。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2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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