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6-23 16:29

您好!企业销售购置的房产,应当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税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企业销售旧房,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应当按全部转入收入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销售旧房,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房产评估,依法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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