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25 09:43

您好!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因此,不具有上述情形,财务核算健全,能够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的纳税人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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