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爱文老师

职称会计师,精通Excel办公软件

2017-06-25 15:13

一般纳税人

李爱文老师 解答

2017-06-25 14:49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李爱文老师 解答

2017-06-25 15: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的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享受该优惠。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摘自财税[2011]100号) 
 
退税的前提条件 
 
①退税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外购软件(视同硬件)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③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④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摘自财税[2011]100号) 
 
二、相关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摘自财税[2011]100号) 
 
(二)安装调试费、维护费、培训费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5]165号)  
 
(三)软件转让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11]100号) 
 
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发[1999]156号) 
 
所称“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等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等级证书。”(摘自国税发[2000]133号) 
 
(四)受托开发软件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11]100号)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核算要求:分开核算 
 
软件产品销售额:原则上应按照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帐务处理到申报纳税“四分开”原则进行核算。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11]100号) 
 
(二)应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 
 
(1)对于软件产品,按照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帐务处理到申报纳税“四分开”原则,分别核算软、硬件销售额,即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明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价格,实际销售时在发票上分别开具软、硬件销售金额,帐务上按产品类别分开核算,在纳税申报时,软件作为即征即退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即征即退货物”栏目单独反映,单独申报纳税,则根据发票上所列软件销售金额,确定为软件产品销售额。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2、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如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共同耗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准确核算的共同耗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税销售额÷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3、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四、软件退税的税务管理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原则上实行“分期预退、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2、满足条件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3、对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或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的自产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原始取得),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对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该产品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所取得的软件收入方可办理软件增值税退税,不得追溯以前。 
 
6、自行开发的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在原产品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升级的系列产品,可以比照已认证产品退税;对经核实确属实质性改进的,应作为新的软件产品申报认证。 
 
7、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软件退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软件退税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退税业务规程 
 
(一)审批权限:区、县局。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资料受理、审核)→税政法规科文书经办岗(申请、传递)→税源管理科审批岗(调查、审批)→税政法规科审批岗(审批)→局长审批岗(审批)→税政法规科文书经办岗(销号)→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 
 
(三)申请软件退税所需资料 
 
1、预退税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软件企业认定日期、被认定的软件产品名称、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已纳税金额、申请退税金额、申请退税原因及政策依据等;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 
 
(3)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含软件企业年审合格记录)、《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纳税清单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格式参见附件) 
 
(6)合同及发票清单;(格式参见附件) 
 
(7)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注意顺序与清单编号一致)。 
 
2、结算退税 
 
纳税人有退税的,必须就当年退税情况办理结算,结算退税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软件企业认定日期、被认定的软件产品名称、软件产品的全年销售收入、已纳税金额、应退税金额、已退税金额、补退金额、申请退税原因及政策依据等;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 
 
(3)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含软件企业年审合格记录)、《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全年纳税清单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格式参见附件) 
 
(6)全年合同及发票清单;(格式参见附件) 
 
(7)全年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注意:顺序与清单编号一致)。 
 
注:以上证件、合同、发票,每年只需提供一次,不重复提供。 
 
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种登记。企业必须先作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种登记后,才能进行软件产品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后才能办理退税。即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种认定→纳税申报→退税。 
 
纳税申报时,软件产品作为即征即退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即征即退货物”栏目填报,与“一般货物”分开申报纳税。 
 
2、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与认定的名称一致。企业在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帐务处理时须注意使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名称。 
 
3、企业必须注意按期申报缴税,企业已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后方可办理退税。税票必须是税务机关开具的(电子划缴企业应到税务部门换取税收缴款书)。 
 
4、软件企业财务核算必须健全,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如实核算收入和成本,及时、如实申报纳税。软件产品查补税额不得享受退税优惠。核算时,企业要注意成本计算的合理性。 
 
注意: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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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2017-06-25 14:49:01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2019-11-20 14:4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2020-07-21 09:27:45
1、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这是根据每张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总分类账簿的一种核算程序。一般用于业务量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 2、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其特点是定期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再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簿。这种核算程序一般用于规模较大、业务较繁的企、事业单位。 3、汇总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这种核算程序与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基本相似,也是一种汇总过账的核算程序,但汇总方法不同。此种核算程序一般也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 4、日记总账核算程序。
2023-05-15 12:11:11
你好,可以的,
2019-11-08 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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