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3月1日,从某证券公司购入上市公司A公司股票50 000股,每股买价16元,同时支付相关交易费用4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40元。对该股票投资甲公司准备近期内出售,因此,划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2)2019年4月20日,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4元。 (3)2019年4月21日,又在证券公司购入A公司股票50 000股,每股买价18.4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0.4元),同时支付相关交易费用6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60元。该股票投资仍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4)2019年4月25日,收到A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40 000元。 (5)2019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16.4元。 (6)2019年7月18日,甲公司以每股17.5元的价格转让A公司股票60 000股,扣除相关税费20 000元,实际收回款项1 030 000元。
学堂用户pntqjq
于2022-10-17 19:55 发布 13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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