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7 17:42

保险代理的个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按月结算手续费,签定代理合同,提供本人身份证,手续费收入为4800元,是否征收营业税?.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7 18:03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一、增值税起征点: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营业税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因此,代理人按月与保险公司结算手续费的,月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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