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职称

2017-06-28 10:46

收取违约金,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10天内。10天期限内,A公司未按约定付款。50天后,A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此违约金为正向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企业收取违约金,属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按会计准则要求,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同理,支付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上述案例中,B公司收取正向违约金3万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0000÷1.17×17%=4358.97(万元)。 
  B公司收取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64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8.97。 
  A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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