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29 16:1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9]283号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如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上述非日常经营所得,是否也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999 解答

2017-06-29 16:34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等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应当并入收入总额中,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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