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9]283号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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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06-29 16:12 发布 145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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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17-06-29 16:1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9]283号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如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上述非日常经营所得,是否也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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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解答
2017-06-29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