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30 10:47

1.评估时,发现我们单位总机构与下属机构费用核算无法分开,税局说要马上按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核定,据说你们规定核定所得税只能在年初,现在是11月,税务机关还可以强制核定今年和以往年度企业所得税吗?2.我朋友办的企业要注销,注销时还有库存商品未进行清算分配给股东,税务局检查时,要求清算,并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这种做法符合税法规定吗?3.我们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一起,我们已经搬离注册地,在生产经营地经营,但工商局没办理地址变更,我们买发票时,税管员查验说地址不符,要求变更,否则不予发售发票。问此情况,你们税务部门能否为我办理变更登记?不办变更就不能领购发票吗?盼尽速答复!--------------------------.

999 解答

2017-06-30 10:54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在办理废业前需要进行清算,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清算所得税。
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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