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30 14:16

我公司位于徐州贾汪,在2011.11.16日与贾汪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于11.23日取得土地出让合同。11.28日在贾汪地税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发生滞纳金15000余元(地税局是从11.16日开始算滞纳金)。请问这是否合理,贾汪地税局给的答复是3.0系统的问题。一般税收我了解都是在纳税通知书下达15日内缴纳都不会发生滞纳金,既然3.0系统有滞纳金,是不是有点不合理,如果不给几天缓冲时间,纳税人是不是很冤。.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30 14:33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用地申请人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当天;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用地人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用地人实际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当天。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获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若用地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主管地税局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请您说明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日期是何时?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解答,谢谢!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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