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位于徐州贾汪,在2011.11.16日与贾汪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于11.23日取得土地出让合同。11.28日在贾汪地税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发生滞纳金15000余元(地税局是从11.16日开始算滞...
毀若亦 ♡
于2017-06-30 14:11 发布 915次浏览
- 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30 14:16
我公司位于徐州贾汪,在2011.11.16日与贾汪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于11.23日取得土地出让合同。11.28日在贾汪地税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发生滞纳金15000余元(地税局是从11.16日开始算滞纳金)。请问这是否合理,贾汪地税局给的答复是3.0系统的问题。一般税收我了解都是在纳税通知书下达15日内缴纳都不会发生滞纳金,既然3.0系统有滞纳金,是不是有点不合理,如果不给几天缓冲时间,纳税人是不是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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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30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