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30 15:39

厂家上月要求我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我们在10月已开具,但是厂家再11月才把发票开具给我们,?十月份的与十一月份的账务处理.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30 15:59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文件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10月份,您应该凭《申请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并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厂家11月开具给您的,应该是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内容对应的红字发票,您应该将其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或拨打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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