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30 16:06

您好:最近我公司从意大利进口了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节能设备,属于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我公司的这台进口的锅炉能否享受财税[2008]48号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30 1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未规定是国内生产还是国外进口,因此,该企业购置的节能设备,只要属于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享受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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