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30 16:15

企业为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签订大包合同,含钢材和水泥,开发票时开全额发票,但钢材水泥由开发商提供,供应商开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再转给建筑商,不走开发成本科目,走预付帐账款科目,如果该发票无效或仅为收据,影响当年的纳税所得额吗?我们认为该开发成本的结转依据是总工程合同决算值,该发票的有无或真假并不影响开发企业的应纳税额。只是一个发票使用的问题。这样对吗.

999 解答

2017-06-30 16:2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规定执行,钢材水泥由开发商提供,但开发商并不计入成本科目。而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计入建筑施工成本,按合同规定由施工企业同开发企业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钢材水泥成本包括在内)。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如果该发票无效或仅为收据,无法计入开发成本,如果该开发产品已售出,在结转已售开发产品成本时,将影响已售成本的结转,近而影响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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