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30 16:41

你好,看到曾有人咨询“关于二手房转让方面的税收政策问题”,见有10月26日受理回复,但没有具体内容。烦请公布。谢谢.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30 16:53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如门面房,写字楼等,一般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确实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是否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应当看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符合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否则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个人将受赠的房屋对外销售时,纳税人应提供购置发票原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住宅类的旧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的规定执行,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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