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契税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等价交换的,免征契税。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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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11-03 22:15 发布 83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田田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2022-11-03 22:29
您好,学员。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视不同情况,具体金额可能为:
成交价格(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所有价款)、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等。
成交价格,是常见的计税依据。
市场价格,在成交价格显著不公允且没有合理理由时,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交换价格差额,是在不动产交换中,多承受产权方支付的对价,这个对价显著不公允且没有合理理由时,仍然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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