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30 22:10

请问:某生产企业主营包括国内销售和国外销售,国外销售部分包括了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国税局按照免抵退销售的国外出口销售金额在每月月底给企业《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上述表格存在“免抵税额”,按照苏地税发[2005]151号规定“免抵税额”需要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城建税及其附加缴税!那么请问:这个“免抵税额”以什么单据上的金额为准?.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30 22:20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因此,“免抵税额”以《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为准。“免抵税额”的具体确认方法,请您向主管国税局进行咨询核实。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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