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7-01 09:31

我们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发出商品,但没开发票下个月或以后月份开具,也没收到货款,根据税法的要求在发出商品当月确认收入并交纳增值税款,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该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那我们现在一直在发出当月确认的收入就是不应该的了是吗?迷惑了?.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7-01 09:51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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