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网上转发的这个文件准确吗?
ygm
于2017-07-01 11:53 发布 4878次浏览
- 送心意
李爱文老师
职称: 会计师,精通Excel办公软件
2017-07-01 12:08
这个是准确的消息。并且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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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l3.acc5.com/95d223957f56fba2e1b8c7c4fa00f9e0.png)
这个是准确的消息。并且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文件
2017-07-01 12:08:58
![](https://al3.acc5.com/95d223957f56fba2e1b8c7c4fa00f9e0.png)
1、是的,不能用了。
2、这个是可以使用的。
2019-02-12 1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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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没有什么区别
一个主要是给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个主要是提供给一般纳税人使用
2015-12-26 15:02:35
![](https://al3.acc5.com/95d223957f56fba2e1b8c7c4fa00f9e0.png)
你好!普票只可以看是那个单位开出的,
2019-11-18 15: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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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不是没有联网开具的发票
2017-12-05 1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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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m 追问
2017-07-01 17:33
李爱文老师 解答
2017-07-01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