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网上转发的这个文件准确吗?
ygm
于2017-07-01 11:53 发布 48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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