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7-01 16:05

例如:2007年末贷款风险资产28亿元、贷款损失准备年末余额9000万元。(1)2008年末贷款余额29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2亿元(正常7亿元、关注8亿元、次级4亿元、可疑3亿元),本年呆账核销450万元,收回已核销50万元,计提15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年末余额10100万元;(2)2009年末贷款余额30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6亿元(正常13亿元、关注7亿元、次级1亿元、可疑5亿元),本年呆账核销4000万元,收回已核销10万元,计提54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年末余额10610万元。(3)2010年末贷款余额33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9亿元(正常20亿元、关注7亿元、可疑2亿元),本年呆账核销6000万元,收回已核销20万元,计提42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年末余额8830万元.请问:2008、2009、2010年每年分别应调增、调减额为多少?谢谢!!!.

李老师2 解答

2017-07-01 16:17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问题中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没有明确是哪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是否已提足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等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财税〔2009〕64号及9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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