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7-01 18:07

企业收到区财政拨款,内容是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项目登记,请问收到资金是不征税收入吗?.

青柠 解答

2017-07-01 18:21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应正常缴纳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欢迎您再次咨询!"答复时间:2011-11-22 10:56:33用户满意度评价                                        更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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