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7-01 19:33

您好,我公司向山大基金会捐赠了一笔钱。鲁财税[2009]104号名单上有山大基金的名字,但是期限为2009年。我们打电话咨询基金会,对方说这个文件这几年一直在延续使用,并没有更新。我们想咨询有没有最新的政策文件可以依据。.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7-01 19:57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鲁财税【2009】104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山东省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基金会、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淄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潍坊市铭仁文化发展基金会、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泰安市教育基金会、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等16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目前没有最新文件规定此面政策可以延续使用,所以暂时不能扣除。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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