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7-02 08:14

根据淄财企指『2011』74号文及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示范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我企业收到财政局专项补助60万元,请问我公司此项专款收入在缴纳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7-02 08:34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请您参照执行。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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