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7-02 09:21

您好,1.本企业有退休返聘及兼职人员几人,签有用工协议,但不缴纳社保金;另外还任用一名兼职的清洁阿姨,没有签订协议;请问支付给他们的工资报酬,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2.如果他们的工资企业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那么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其他票据呢?3.如需到税务开具劳务发票,办理的话需要那些具体的手续?谢谢。.

青柠 解答

2017-07-02 09:42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若退休返聘及兼职人员是公司的雇员,其工资支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应当取得到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做为费用列支凭证。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可以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发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清单:(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务提供方(即收款方)全称、提供劳务具体内容、价款结算方式(按月、按次)、付款金额、时间。付款方为个人的,由当事人签章;付款方为单位的,加盖公章;(4)收款方有效证明(收款方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方为单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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