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7-02 12:09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业务。我想咨询的是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基础数据采集——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一项反映的是哪一个所属期发生的业务。在平时申报中一直都是次月的1-15日申报上月的税款,进口料件明细录入里一直录入的是上月1-30日发生的进口业务,每月都是正常申报。可在本月11月10号申报时,税务局征管科人员说我10月8日进口的报关单应该在10月份申报9月份税款时录入,而不是在11月份申报10月份税款时录入,按超期申报让我交纳了罚款。还说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里反映的是10月16号到11月15号之间发生的业务(针对本次申报来说,不考虑10月份延期),而10月份申报9月份税款时应该录入9月16号到10月15号发生的进口报关单。否则就是超期申报。我很困惑,咨询了别公司会计都说我做的没错,就是录入申报所属期1-30日的业务,而且他们也没说是属于超期申报让交罚款。希望老师能给明确一下,现在很迷惑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报税。.

999 解答

2017-07-02 12:29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五条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针对当月进口料件您可以到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备案,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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