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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怪的啤酒
于2017-07-02 20:06 发布 1107次浏览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7-02 20:11
现涉及集体土地及不动产转让涉及税务方面的问题,很想了解苏地税2007年176号文件内容,怎么可以看到呢?.
李老师2 解答
2017-07-02 20:33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176号)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发[2007]2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精神,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虽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其销售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销售不动产的解释。因此,对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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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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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7-02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