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1)1268号)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各省自行确定。江苏省对此是否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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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07-02 20:13 发布 79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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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坚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7-02 20:18
(国税函发(1991)1268号)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各省自行确定。请问江苏省对此是否要贴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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