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0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产品委托B公司加工。10月12日,A公司发出甲产品,实际成本为60 000元,应付加工费为3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10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加工费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于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A公司收回上述甲产品后,将其全部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管理层员工,已知加工完成后的甲产品市场公允价值为75 000元。 请问消费税用组成计税价格70000*10%=7000去计征,但是最后卖给员工视同销售卖价是公允价75000元,不用再补5000*10%=500的消费税吗??
Aporia
于2022-11-09 02:18 发布 5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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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解答
2022-11-09 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