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7-02 22:03

我公司是浙江一家建筑公司在江苏承接了一个工程,其中将一栋钢结构厂房分包给了一家钢结构专业安装公司,钢结构厂房所使用的钢板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由指定的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在现场根据需要进行加工制作后,由钢结构安装公司安装,提供钢板的公司直接开具国税发票给我公司结算。请问我公司申报营业税时分包可以扣除钢结构厂房使用的钢材款吗?如果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生产并提供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公司,分包的金额可以扣除吗?.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7-02 22:24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若分包方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那么总包方应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分包款包括合同中明确的销售自产货物的价款、建筑业劳务价款。但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则不能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分别计征增值税、营业税,而应将工程中所用的设备(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外)、材料价款并入计税营业额一并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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