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7-03 09:36

我公司组织文艺演出,对外邀请的演员(个人)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从演出收入中抵减后缴纳税金?对方应开具何种发票?.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7-03 09:47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演出不属于上述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应当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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