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2-11-25 13:29

同学你好
给员工买商业保险的不可以抵扣
其他的都可以呀

逢考必过 追问

2022-11-25 13:4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江税二稽 罚 〔2022〕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司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11月、2021年12月、2022年2月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377831.32元申报抵扣且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未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经对你司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检查和你司财务负责人余某某的询问笔录反映,你司向佛山市添源钢管有限公司购进钢管、向恩平市立新会计师事务所购买公司会计年审服务、向恩平市立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购买公司税务年审服务、向恩平市七星坑山泉有限公司购买公司饮用水、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购买各自来水处理点办公及设备用电、向江门市广迅运输有限公司购买化学物品运输服务、向阳春市卓信化工厂购买净水化学物品、向阳江市登峰气体有限公司购买净水化学物品、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购买汽车保险服务、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购买汽车保险服务等业务是用于自来水供应简易征收计税项目上,你司取得佛山市添源钢管有限公司等上述10家公司开具的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11月、2021年12月、2022年2月抵扣进项税额7230.12元、57070.49元、313530.71元,抵扣后分别有留抵税额3982140.92元、4047715.20元、4266585.50元,未造成少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规定,你司上述2021年、2022年用于自来水供应的支出需分别作进项税额转出64300.61元、313530.71元,合计377831.32元。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江税二稽限改〔2022〕3号)送达你司,限你司于2022年5月13日前对上述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377831.32元作进项转出,你司已于2022年5月11日作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司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且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未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你司于2021年11月、2021年12月、2022年2月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合计377831.32元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为4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5-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0MB2D01703N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那老师看下这个案例

朴老师 解答

2022-11-25 13:57

同学你好
这个你可以问问你们税局
一般罚款都是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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