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在11月份开了3个异地项目的发票给业主,其中一个项目是正常申报预缴税款; 有一个项目是在11月30日申报预缴税款了,因跨区域事项报告书搞错了,在这个月也即12月份重新办理了外管证并重新预缴所属期为11月份的税款了。前面在11月30日预缴这个项目的税款也申请了退税,且退款已回到公司了。 还有一个项目是在12月份申报预缴税款并交税了的,但所属期我选择是11月份的,因为是在11月份开的发票 最后,我刚才在填写申报11月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在表四第3行的第2列和第4列填写这三个项目预缴增值税合计数。提交时不通过,提示我报表28栏分次预缴税款的金额不对!我应该怎么去填写这个金额?
实操学堂
于2022-12-15 09:12 发布 605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28蓝的这个金额填写的是附表四里面的实际抵扣金额。
2022-12-15 09:17:18

根据你的外管证金额来,异地预缴的可以在本地抵扣
2020-01-03 09:52:56

你好,就是要填写十万的哦
2020-01-03 10:36:24

你好!还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有的地方还要个税跟企业所得税
2018-11-28 09:48:24

去外地预缴款有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019-06-27 1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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