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华星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年9月发生下列材料采购业务: (1)从长虹工厂购入甲材料300千克,每千克2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费2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全部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2)以银行存款预付中原工厂购买乙材料款30000元。 (3)从喜丰工厂购入甲、乙两种材料,甲材料150千克,每千克200元;乙材料15千克,每千克120元,增值税税率为13%。购入材料时发生运费1500元(不含税),增优税税率为9%(材料运费按两种材料重量比例分配)。款项已全部支付,材料尚未送达。 (4)上述从喜丰工厂购入的材料送达,验收入库。
开朗的河马
于2022-12-19 09:15 发布 8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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