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同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是指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仍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产生的税费差异是通过纳税调整和递延所得税方式进行的。
阔达的酒窝
于2022-12-20 10:33 发布 6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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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2-12-20 10:35
某企业2018年01月购入一台100万元的设备(为了方便计算,本案例不考虑各种税费的因素),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2019年计提折旧20万),残值为0。该设备在税法上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01
2018年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02
2018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20
贷:累计折旧 20
03
纳税调整:201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万元,但在税法上2018年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100万元,这就导致了企业在以后2019-2022年度相对多缴税,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金额为:(100-20)*25%=20
借: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04
以后在2019-2022各年度中的,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处理:20*25%=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 所得税费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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