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第36号(全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换言之,既用于上述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购进项目可抵扣进项税)这里面的加工修理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
东梅
于2017-07-16 13:05 发布 111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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