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7-19 10:5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涉及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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