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07-28 23:45

天津市的网址是什么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7-26 22:13

您好,按以下办法申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地网址不一样,具体贵公司是哪个省的啊?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7-28 23:52

您好,以下这个网址上,http://www.tten.cn/trs/rdgl/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津科计[2010]196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备案。市科委对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滨海新区对各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凡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1.筛选。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认定系统会自动筛选将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汇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 
 
  2.认定。市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已经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的企业进行咨询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提供的技术创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市场开发、法律咨询、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发展阶段,根据企业规模分为初创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1.初创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享受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区县、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2.成长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技术创新、科技特派员、人才培训、打包贷款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以资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3.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重大成果转化、创新联盟、研发机构、贷款担保、知识产权和名牌战略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将以资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可以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统计调查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每年通过服务网更新信息,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进行复核,并提交市科委。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认定。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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