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7-27 12:07

如果买一赠一的主品和赠品属于同一税目,则这样的经营行为,就是真正的捆绑销售,对赠品不视同销售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对买一赠一活动中的赠品要视同销售征税,是仅限于主品和赠品分属不同税目或税种的行为。主品及赠品是同一税目,缴纳增值税,其赠品价值已经包含在主品价格中,计税基数为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成本为主品和赠品的购进成本。 
  2、如果是无偿赠送呢?有何不同? 
  答: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中的赠送和无偿赠送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可以看出无偿赠送则是一项独立的行为,是一种没有任何条件的赠送。而买一赠一的销售行为从性质上看是降价销售,赠送的前提是发生购买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因而也不视同销售,因此,对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对送出的货物直接结转成本。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销售的商品要确认收入,赠与的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只不过这种确认不会造成收入总额的增加,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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