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吴月柳

职称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2017-07-31 17:53

你好,不可以

学习 追问

2017-07-31 17:5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不是有这个政策吗

吴月柳 解答

2017-07-31 18:04

这个是取得过路费发票,预充值的ETC发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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