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第三方是不是不需要和发包方重新签合同了,直接内部授权就可以了?
露露
于2017-08-10 15:09 发布 297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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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7-08-10 16:00
这里的文件要求,第三方是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即子公司,这种情况下,第三方不需要和发包方重新签订合同,将整个集团及集团内的公司认定为同一个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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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师 解答
2017-08-12 11:55